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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法令規章
更新日期:2017/01/10
法規草案
(14天前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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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規草案訂定/修訂/廢止公告
113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
1.「中山醫學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小組調查費支給標準」修正案,請討論。
1.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見附件1-1)進行修正,調整調查委員撰稿費1,100元/千字。
2.各校校外委員撰稿費如附件1-2,校內委員撰稿費:臺北醫學大學及高雄醫學大學校內調查委員撰稿費1,100元/千字。
3.修正對照表見附件1-3,修正後法規見附件1-4,修正前法規見附件1-5。
4.113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性別政策小組會議修正後通過,113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通過,續提校務會議審議。
【秘書室公告】2025/03/26 至 2025/04/21
2.「中山醫學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修正案,提請討論。
1.依教育部113年02月16日設置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修正。
2.修正對照表如附件2-1,修正後法規如附件2-2,修正前法規如附件2-3。
3.113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性別政策小組會議修正後通過,113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議修正後通過。
【秘書室公告】2025/03/26 至 2025/04/21
3.中山醫學大學跑馬燈管理辦法(草案)
1.為有效使用並管理誠愛樓及正心樓跑馬燈,促進校內外資訊流通以提昇運用效益,並供校內外各單位申請使用,特訂定本辦法。
2.草案業經113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行政會議審議(114.03.24)。
【總務處公告】2025/03/26 至 2025/04/21
4.「中山醫學大學研究發展成果管理辦法」修正案,提請討論。
1.為統一學校與附屬機構研究發展成果管理辦法,修改辦法名稱。
2.節省成本;簡化行政作業流程。
3.加強誘因;激勵老師申請專利,並積極推廣使技術商轉落地。
4.增加專利申請費用負擔之彈性,除可較有效運用或節省成本,亦可因應未來不同計畫產出之研發成果之保護。
5.將原來「不推薦」修正為「本校不負擔」申請維護費用。使用語明確化, 避免學校教職員產生行政疑義,耗費勞力時間。
6.專利維護費用補助以自獲證日起五年內由學校或附屬機構負擔為原則,因美國維護年限為3.5年、7.5年、11.5年,考量專利美國案申請不易,為獎勵發明人,故美國專利自獲證日7.5年內由學校或附屬機構負擔。
7.條文第一項即已明載「扣除申請等相關費用(含營業稅)及回饋資助機關部份後」,無須在比中規定。
8.現行雖規定上繳20%,但不同補助機關未來皆有可能另行規定,造成法規與現實落差,故修正刪除條款中補助機關20%,俾利未來法規適用。
9.參酌台大、清華、北醫等學校技轉分配比例,簡化並鼓勵學校與附屬機構同仁創新研發。
【產學營運處公告】2025/03/26 至 2025/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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